海关新规强化监管:2025年跨境电商进出口管理新举措——第56号文件实施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该公告在业内被简称为“第56号文件”,自发布以来在跨境电商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多位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该公告在业内被简称为“第56号文件”,自发布以来在跨境电商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多位资深业内人士在接受风口星网采访时指出,这一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针对电商出口报关和物流方面的业务,而非针对卖家本身。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可以选择找报关行代理出口事务,而无需自建报关部门。只要提供相应的备案文件,找代理报关是完全可行的。对于个人SOHO来说,如果B2C货量不大,物流公司会解决散货报关问题。即使是大量货物,个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也可以买单报关,这些事务报关行都可以协助处理。
跨境电商“鹰熊汇”的发起人Mark对此有深入的分析。他提出,伴随这一文件出台的还将有一次大规模的海关整顿行动,以树立文件的权威性。跨境电商企业必须要高度警惕,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或个人都有可能被定性为。无论是个体还是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未来都必须要接受海关的严格监管。
洋码头CEO曾碧波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前期试点工作的总结梳理,明确了跨境电商的合法地位,同时也强调了后续口岸海关对电商进行系统监管的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告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是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将不再适用行邮税,个人物品按行邮税征税。曾碧波解释说,境内企业经营主体对内对外销售的是货物,而个人自己从海外购买消费的是物品。符合境内企业销售给个人的情况就应该依照一般贸易进口的流通领域监管。
正如Mark所指出,当前所有的跨境进口电商都有可能转变为代购平台。那些之前在保税仓直接发货的企业,未来可能需要根据一般进口的模式来缴税,其原有的优势可能不再存在。
虽然海关总署的这一文件将原本模糊的规则变得更加清晰,但部分中小型企业对其高大上的定位表示了担忧。出口易产品总监黄泽华女士表示,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遵循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尚未在国内注册的小卖家而言,想要正规报关就必须先注册公司,这会增加操作成本和税负。除非企业原本就从事传统大宗对外贸易,否则一般企业并不具备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的能力。
有业内人士指出,文件虽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实施不同的监管方案,但仍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在商检和国税等方面未认定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应如何应对?电商企业定义为境内企业,那么境外企业是否也受监管?个人向境外企业购买是否属于个人购买行为?保税备货应属于货物监管还是物品监管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编辑/风口星网 何志勇)(原文链接:海关总署第56号文件公告内容)
接下来是《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公告内容全文简述: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工作,海关总署发布了此公告。电子商务企业或个别人士通过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需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公告还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通关管理、物流监控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具体监管要求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货物清单》与《物品清单》具有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告还涉及电子商务企业的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通关管理、物流监控等细节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平台、个人和监管规定的公告》
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自主建设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同时也包括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
所提及的“个人”,特指境内的居民。
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则是实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交易、支付、配送等功能,得到海关认可并与海关联网的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由电子口岸构建,旨在实现企业、海关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则是由中国海关构建,用以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仓储、物流及通关环节进行电子监管执法的平台。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本公告提供了参考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按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未尽事宜,将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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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官方公告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