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劳在欧盟部分区域失去Big Mac”商标控制权案例分析:2025年的商标纷争揭示品牌保护挑战
即使是著名商标“BigMac”,也必须满足真实使用的要求。若商标所有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使用,商标可能会被撤销。最近,欧盟普通法院关于麦当劳与Supermac’s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案件T-58/23)便证实了这一点。麦当劳国际财产有限公司拥
即使是著名商标“Big Mac”,也必须满足真实使用的要求。若商标所有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使用,商标可能会被撤销。最近,欧盟普通法院关于麦当劳与Supermac’s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案件T-58/23)便证实了这一点。
麦当劳国际财产有限公司拥有欧盟商标第62638号的“Big Mac”,该商标在1996年4月1日注册,涉及到第29类、第30类和第42类的商品和服务。Supermac’s基于商标未使用(现为EUTMR第58(1)(a)条)提出申诉,要求撤销“Big Mac”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撤销部门最初撤销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经过上诉,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部分废除了EUIPO的决定,认为麦当劳在以下商品和服务上真实使用了该商标:肉类和家禽制品制成的食品、肉类三明治、鸡肉三明治等(第29类和第30类),以及提供餐饮服务及其他设施的服务(第42类)。
Supermac’s对BoA的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欧盟普通法院部分支持了上诉,并取消了关于第29类和第30类中的“鸡肉三明治”以及第42类的服务的裁决。关于“鸡肉三明治”的真实使用,麦当劳提供了海报、菜单板、电视广告截图以及来自其Facebook账户的截图作为证据。欧盟普通法院发现这些证据并未显示使用的范围,特别是销售量、使用期限和使用频率,因此认为麦当劳未能证明“鸡肉三明治”的真实使用。
对于“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和“可食用的三明治”的真实使用,法院回顾了关于部分使用的原则,即如果商标是为足够广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的,并且可以分为独立的子类别,那么仅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只能为这些商品或服务所属的子类别提供保护。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确认,‘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和‘肉类三明治’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或目的,因此麦当劳对于‘肉类三明治’的真实使用也构成了对‘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的真实使用。
对于第42类服务的真实使用,由于麦当劳提交的所有证据仅显示了‘BIG MAC’在产品上的使用,而没有证明在第42类服务上的使用,普通法院得出结论,BoA在接受有争议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方面犯了错误。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裁决提醒欧盟商标申请人注意更广泛的术语申请而非局限于特定产品可能更有灵活性优势。在关注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过程中也需要注重保密的商业秘密不需要披露而销售数字等非公开信息可能被视为商业秘密而不必披露这一细节。同时也要注意各国在商标分类上的不同规定带来的挑战。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其他立场。跨境白武士James授权转载此文但未经原作者同意不可随意修改文章内容以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避免产生法律风险此文不得抄袭违反法律造成侵权我们将追查责任坚决保护知识产权核心价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风气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强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创尊重知识产权的时代浪潮推动全球贸易良性发展携手同行向未来致敬。(内容翻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