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税收政策的要点解析与趋势展望2025版
一、适用范围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二、企业管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
一、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 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四、税收征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五、物流监控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当在监管场所内实施。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六、退货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后续管理):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以及物流企业等,都必须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
关于相关术语的解读:
1.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指的是那些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自建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的公司,以及提供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交易、支付和配送服务的平台提供企业。
2. “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那些通过自建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3.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指的是提供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交易、支付和配送服务的平台型企业。
对于保税模式下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运营,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参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监管。本公告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实施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的申报时间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同时废止。
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的相关事宜: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便利的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的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的通关服务子系统(网址:ceb2..cn)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二、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的客户端软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以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www..cn)的公告栏中自行下载安装。此软件支持清单、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单证通过EXCEL格式文件转换成规范报文后自动添加数字签名,也支持XML格式文件自动添加数字签名,同时提供数据发送和回执查询功能。客户端软件的使用方法详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
三、公开进口统一版系统的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可以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请联系当地海关数据分中心办理。报文的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详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
四、企业对向海关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仅对清单、修改或撤销申请单、退货申请单、入库明细单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未来将逐步扩大数字签名的使用范围。
有关进口统一版系统的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公告栏发布。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近日决定延长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至2018年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及案例分析如下:
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调整了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相关制度。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企业需正确掌握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包括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三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收。具体案例及分析如下:
消费者C在4月20日购买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但未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身份认证,且非本人支付物品货款,购买的化妆品价值也未超过单次购买限额2000元,因此适用当前的行邮税政策。计算应缴纳的进口税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即800元乘以60%,等于480元。
关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此限值内,按照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优惠政策。消费者A购买的化妆品价值800元,未超过单次交易限值,因此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的税收优惠。而消费者B和C则不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需按照原行邮税和现行行邮税政策缴纳进口税。
对比分析消费者A、B、C的税款缴纳情况,可以看出,对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并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件的消费者,其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负担较之前行邮税有所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款化妆品在现行行邮税下的税负略高于原行邮税。此案例以化妆品为例进行分析,但不同物品可能存在不同的税负差异,具体还需根据物品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行邮税税率而定。
相比之前的新政,现行的税收优惠限值大幅提高,但取消了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即使是小额购买也需缴纳税款。若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方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以A公司为例,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业务,在合同签订出口销售额后,从国内购买同数量高尔夫球并完成出口离境手续。按照相关政策计算,A公司应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度明确。但要享受退免税政策,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格,自建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商出口的企业均可适用。企业还需取得相应的凭证信息才能办理退免税,如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等。企业类型也决定了申报退免税的不同,如A公司属于外贸企业,增值税适用于免退税。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政策,一些电商企业在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时,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税政策。例如M公司在杭州注册为电商企业后通过互联网签订出口电子玩具合同并完成出口手续,由于符合相关条件而享受免税政策。《海关总署公告》也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修订和调整。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和细化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
尊敬的各界人士: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及第69号公告。
一、公告附件提供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供各方参考及使用。
二、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公告要求,我们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涉及的单证种类及调整:
- 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
- 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
-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
-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
以上单证样式均参见附件,并已进行了版式及内容的调整。
2. 报关单内容调整及优化:
- 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布局结构得到了优化,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
- 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了9项内容,并对部分项目进行了修改和删除,位置也有所变化。具体调整项目详见公告正文。
- 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样增加了项目,并对原有项目进行了修改、删除及位置调整。
-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也进行了类似的项目增减及位置调整。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将正式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将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也将同时停止使用。
四、关于电商纳税问题
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快速发展,但电商纳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大型电商的纳税行为相对规范,而个人开设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现象较为普遍。为了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电商与实体店之间的公平税负,应当建立规范的电商纳税秩序。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无论线上还是线下交易都应适用相同的税法。
我们呼吁所有电商企业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逐步成为纳税的主体,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日期:2018年6月21日百草味最初只是杭州下沙高校周边的一家零食店,但在布局淘宝平台后,其营收规模持续扩大,到2015年,纳税额已增至四千万元级别。不仅仅是百草味,北京通州的裂帛、济南高新区的韩都衣舍和广州海珠的茵曼等电商品牌也是淘宝诞生的互联网品牌,并成为了当地的纳税主力。
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表示,好的电商企业不能靠税收优势生存。阿里巴巴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税收制度,不希望通过税收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目前,阿里巴巴集团平均每个工作日缴税超过一亿元,全年带动平台缴税至少两千亿元。
一位电商企业财务人员提到,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等问题,都与企业的纳税状况紧密相关。电商纳税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电商缴税”已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公平应该是解决电商纳税问题时追求的主要目标。对此,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应该兼顾线上与线下、效率与公平,在支持新兴产业的同时更好地体现行业公平并营造中性的税制环境。
至于如何实现对电商的公平税负管理,胡怡建认为可以通过做“减法”的方式实现电商与实体店之间的公平税负,对电商建立规范的纳税秩序并对实体店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逐步减小两者的税负差异。至于税收征管问题专家表示虽然对电商征税不存在制度障碍但现实中存在部分超过免税标准的企业以网店形式躲避税收征管的情况。而电商纳税的法律环境正在完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要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自然人和法人都将有唯一的识别号以实现社会全覆盖。
此外大多数国家都同意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征税时不应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同时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对网上销售有形货物和无形服务进行合理税收处理并给予卖家一定的税收优惠以维持公平公正的线上线下交易环境。对此也建立了专门的电商税务监管机构加强税收监管工作防止税源流失。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必担心电商与实体店一视同仁规范纳税会导致经营成本上升消费者仍然可以购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因为大多数网店依然有价格竞争力。
(来源:K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