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聚焦申请欧洲专利的注意事项:语言差异、法律条款及审查周期考量2025版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一、专利申请的条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依据法律确认的相当于法人的团体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且两人也可联合申请。欧洲专利权的归属依发明人或其继承人而定。对于职务发明,除非另有约定,专利权归公司所有。欧洲专利公约的附件中详细说明了谁是真正的欧洲专利权利人,并由各成员国法院进行管辖和承认。二、欧洲专利局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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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的条件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依据法律确认的相当于法人的团体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且两人也可联合申请。欧洲专利权的归属依发明人或其继承人而定。对于职务发明,除非另有约定,专利权归公司所有。欧洲专利公约的附件中详细说明了谁是真正的欧洲专利权利人,并由各成员国法院进行管辖和承认。
二、欧洲专利局的语言要求
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和德语。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提交。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在自然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缔约国领域内拥有住所或主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居住在该国的国民,可以使用该国的正式语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但需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一份使用欧洲专利局任何一种正式语言的译文。在欧洲专利局的整个程序中,该译文可根据申请原文进行修改。
通常,欧洲专利局自专利公布之日起给予临时保护。各成员国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仅在发明的译文被翻译成该国正式语言后才提供临时保护。这意味着,为了确保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申请人可能需要考虑将发明翻译成多种语言,并遵守各成员国的规定和要求。这也反映了欧洲专利局对于跨国专利保护的重视和致力于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三、成员国指定
在申请欧洲专利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承认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进行授权。为确保专利的全球保护,申请人在申请时就应指定所有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
四、优先权详解
在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中,若某一专利在首次申请后的12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欧洲专利,那么该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这一规定是巴黎公约的核心理念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先前的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时,才能确保在后申请中获得其他成员国的欧洲专利优先权。而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先申请,则无法取得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欧洲专利的优先权。
为了获得这一优先权,前后两个申请必须涉及同一发明,包括同一技术领域和相同的技术问题。对于同一发明的描述,要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从先前的整体申请中得出后一申请的权利要求。这并不要求使用相同的措辞,但所披露的实质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在确定优先权是否成立时,欧洲专利局不仅会考虑权利要求部分,还会将先前的整体申请作为一个综合的考量因素。
若某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但部分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未被认可,那么在第二申请公布之前的第一申请将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五、专利申请内容详述
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需要提交请求书和实际的申请文件。这两部分应当明确区分。实际的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关键部分。
1. 说明书
说明书是欧洲专利申请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需要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领域、背景、目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预期的效果等内容。说明书的撰写需要清晰、准确且全面地展现发明的全貌,为审查员和公众理解发明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编写应当遵循以下要点:
1. 说明书:
(a) 必须明确描述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以便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其背景和重要性。
(b) 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来解释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发明特征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应阐述与现有技术相比,此发明的优势和创新之处。
(c) 提供申请人所知的与审查、检索和理解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如有必要,可以引用相关的文献或资料。
(d) 如果配有附图,应简要说明其内容和作用,以便更好地阐述发明。
(e) 详细介绍至少一种实施要求保护的发明方法,包括具体的步骤和实施细节。如有附图,应结合附图进行说明。
(f) 如果说明书的性质或内容无法明确描述如何在工业中实施该发明,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实施方法。
2.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晰、明确地提出对发明的保护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a) 权利要求必须基于说明书的内容,且清晰、准确、完整地描述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
(b) 权利要求应明确界定发明的保护范围,避免过于宽泛或模糊的描述。
(c) 权利要求应独立表述,每个权利要求限定一项独立的保护范围。
(d)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使用说明书中的措辞和术语,但要确保清晰、无歧义。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它应当清晰、简明地确定请求保护的内容。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基础,并且不需要引用说明书就能清晰表达。技术上诉委员会认为,使用一般技巧阅读权利要求书时,其内容应当清晰明了。这些技巧包括对现有技术的了解,但不包括来源于说明书本身及修改后的专利的知识。
对于欧洲专利申请而言,权利要求书应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的特征并不当然被认为是缺乏新颖性的不利陈述。新颖性的确定应基于客观证据,而非权利要求描述的位置。如果位置写错,仍然可以调整。
在准备附图和摘要时,应注意附图不能用于限制权利要求。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不应引用附图。摘要应仅作为技术信息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一份欧洲专利申请应该只涉及一项发明,或者涉及构成总体发明概念的密切相关的一组发明。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4条指出,如果一组发明通过一个欧洲专利申请提出,这些发明必须在技术关系上涉及相同或相关技术特征,才能符合公约规定。这里的“特定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各个权利要求整体上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
(2)在考虑一组发明是否紧密相连,形成一个总体的发明概念时,不必关注这些发明是采用何种表述方式来描述权利要求,或是包含在一个权利要求中的不同技术方案。这些发明的表述方式或技术方案的差异并不影响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的发明概念。
对于驳回的情况,缺乏单一性只能限制在检索和审查部门内部,不能作为异议或在各国法院提出无效的理由。如果申请人希望其申请不仅仅局限于单一发明,那么必须提出多个相关的发明申请。针对这种情况,各个发明都可以有自己的专利保护。但对于某些特殊领域的专利授予可能有特定规则需要遵循。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化学发明,如果权利要求涵盖了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欧洲专利局会允许对两者都授予专利,并认为这符合单一性要求。即使一个发明的应用扩展到多个不同领域或者产品,在知识产权法律的领域内也被认为是满足单一性要求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只针对一些特定领域的发明或者技术应用。(以上信息由知识产权商学院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风口星跨境立场。如需转载此文,请确保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