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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此,我们进行如下解读:一、背景介绍为支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此,我们进行如下解读:
一、背景介绍
为支持跨境电商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推动外贸模式的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以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该通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如果货物没有取得有效的进货凭证,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简称“无票免税”政策)。
为了更好地配合“无票免税”政策的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跨境电商企业推出更为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旨在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问题,以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开展出口业务。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详细规定了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以及优惠政策等。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无票免税”政策的实施,核定征收范围主要针对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即那些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业态。为鼓励其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只要跨境电商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如果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其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能够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来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小,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要求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业务。税务机关需要及时完成鉴定工作,而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两类主要优惠政策:一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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