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无单放货风险:外贸人的防范策略与措施
在国际贸易领域,无单放货现象屡见不鲜。所谓无单放货,即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政策在一些国家得以实施,如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等中南美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在这些国家,进口货物的放行由海关决定,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船公
在国际贸易领域,无单放货现象屡见不鲜。所谓无单放货,即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放行货物的行为。
无单放货政策在一些国家得以实施,如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等中南美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在这些国家,进口货物的放行由海关决定,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因目的国政策引发的无单放货行为,船公司通常免责。
案例一:出口商遭遇无单放货困境
2010年,四川某出口企业A与美国进口商B签订了服装产品出口合同。企业及时出运并向银行交单,但货款迟迟未到账。经查询,被告知货物已经被提走,而船公司告知他们根据美国法律,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出口商A面临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局面。
在多次与船公司沟通无果后,出口商A选择将船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此案依据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判定,承运人不需承担责任。
案例二:谨慎防范无单放货风险
2013年底,河北某公司与巴西买方签订了纺织品买卖协议。货物从中国天津港海运至巴西桑托斯后,河北公司收到消息称巴西买家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组,不能及时付款赎单。承运人告知河北公司货物已经由巴西买方凭副本提单提走。
如何防范无单放货风险
为防范无单放货风险,外贸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在采用LC和DP结算方式时,慎用FOB术语。虽然FOB术语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为出口商省去很多麻烦,但会带来一些潜在风险。
2. 尽可能出具MBL(船公司提单),避免使用货代提单以减少无单放货的可能性。
3. 发货前应确保货款收全,如需见提单COPY付款的,需在提单COPY上加上水印注明“仅供客户付款用,不作为提货凭证”。
4. 了解常见实行无单放货的国家,对出口至这些国家的业务,务必在货款收全后再发提单扫描件。
5. 通过船公司网站输入集装箱号或提单号可跟踪货物状况。同时向货代索要正本提单和费用发票。
6. 及时通知客户汇余款并以公司名义发公文提醒。对于卖方以各种理由搪塞付款的,需迅速采取相应行动。
7. 对于大额交易可考虑投保以降低风险。
8. 在与外方指定货代合作时保持警惕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等。
总结与应对措施
当发生无单放货情况时,企业应首先根据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动态。如发现货物已被提走而MBL仍在收货人手中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与货代取得联系并告知情况。
2. 委托律师向指定货代发律师函要求赔偿损失。
3. 如货代未作赔偿可在限定时间内准备起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专业建议请咨询相关领域专家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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