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疫情下跨境电商法律问题解答
疫情下跨境电商所遇法律问题解答2025年初,全球多地受到疫情影响,跨境电商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在此,我们对疫情下跨境电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一、跨境电商平台方面1、跨境电商平台根据疫情发布的政策对于平台商家及买方是否具有约束力?答:首先,需确认跨境电商平台依据疫情所发布的公告及政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其内容违背法律要求,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要考量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中是否存在相关约...
疫情下跨境电商所遇法律问题解答
2025年初,全球多地受到疫情影响,跨境电商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在此,我们对疫情下跨境电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
一、跨境电商平台方面
1、跨境电商平台根据疫情发布的政策对于平台商家及买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答:首先,需确认跨境电商平台依据疫情所发布的公告及政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其内容违背法律要求,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要考量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中是否存在相关约定,赋予了平台方上述权利并对用户进行了合理提示,需注意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一般属于格式合同,若未以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或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也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还应审查平台的发布方式,是否在平台上公开公布,以使平台用户均能够有效知晓,否则同样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跨境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是否有监管义务?
答:据最新新闻报道,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各大跨境电商平台,若明知有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自然有监管及制止的义务,倘若故意不加以制止,还参与分配利润,那或许会构成共同犯罪。
3、跨境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疫物资及食品是否有监管义务?
答:在疫情背景下,跨境电商平台方需要严格审查生活必需食品商家的生产、经营资质及品牌资质。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益,也应当向消费者披露海外商家的真实信息,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疫情下因跨境电商产生的纠纷管辖机构如何确定?
答:跨境电子商务虽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但依然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来完成交易的合同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作为合同纠纷,应先确认合同条款中是否对纠纷管辖机构有明确约定,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机构解决纠纷。
若合同没有约定,则应当适用合同准据法(即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机构。倘若合同没有约定准据法,一般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简称CISG)(如双方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方),否则即按照特征履行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5、疫情下跨境电商平台与入驻商家的结算方式能否发生变更?
答:通常情况下,跨境电商平台与入驻商家的结算方式是成熟、固定且惯常的,不会因疫情等突发状况轻易改变。然而,在疫情的影响下,商家可能会因货品延时交付导致现金流断裂、断货等问题。若双方协议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有约定,则依约处理;同时,跨境电商平台也可根据商家的资质及日常运营效果,在商家提出申请时进行协商变更,与商家共同应对困难。
二、卖家方面
1、跨境电商卖家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政策中为解决备货困难而适当提高价格而降低销量、避免断货的应对措施是否会被认定为哄抬物价?
答:跨境电商平台商家应注意提价的合理性,并尽量避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2月1日发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哄抬物价认定的行为,以免遭受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2、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如何判断新冠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在跨境贸易中,双方意思自治是主要原则。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新冠病毒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依据合同准据法(即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的规定来判定。
若合同未约定准据法,则一般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简称CISG)(如双方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方),否则即按照特征履行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最终根据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新冠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还规定:“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3、因疫情导致货物被政府征收征用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答:有权提出行政异议。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征用应急物质,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是在疫情发生之后采取的不得已措施,目的是共同度过难关。当然,所有的征用依法都是有偿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政府征用肯定有财力给予保障,否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