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解析及电商法影响探讨

2025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解析2025年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而言,是极具变革性的一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以及一系列跨境电商最新政策的出台,将这个行业全方位地推到了大众视野的焦点位置。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接下来,我们就从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演变历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856

2025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解析及电商法影响探讨

2025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解析

2025年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而言,是极具变革性的一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以及一系列跨境电商最新政策的出台,将这个行业全方位地推到了大众视野的焦点位置。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接下来,我们就从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演变历程入手,深入剖析最新的进口跨境电商政策,并详细探讨电商法对该行业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回首往昔,跨境电商政策经历了怎样的演变呢?

自2012年起,我便投身于跨境电商政策的研究工作,至今从未间断。在我的电脑里,留存着数十个跨境电商政策文件,它们几乎涵盖了国务院所有核心部委。

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演变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早期探索阶段

2025年,彼时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业务发展态势不容乐观,然而利用邮政渠道进出口货物的私营模式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在出口端,以外贸电商为典型代表,借助亚马逊、eBay等平台,将国内产品成功销售至海外市场;在进口端,则以海外代购为主流形式,消费者从国外网站或实体店选购商品后,运回国内。很快,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的牵头推动下,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最初选定了5个城市,分别是郑州、杭州、宁波、上海、重庆,随后深圳、广州也加入其中,紧接着天津、福州、平潭也被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初期主要侧重于出口业务,但出口侧试点面临着诸多困难,进展较为缓慢。而在进口方面,由于国内存在大量刚性需求的拉动,本质上也是各方利益的驱动,试点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不仅推出了1210(保税进口)和9610(直购进口)这两种模式,还首次提出了“撮合单、支付单、物流单”的监管原则。我们着重关注“税收方式”和“监管方式”,它们是整个跨境电商进口政策演变的核心逻辑所在。在征税方式上,这一阶段对个人物品征收个人邮政税,50元免税限额的设定,使得众多商家绞尽脑汁地寻求合理避税的方法。在监管方式上,各地的监管情况存在差异。部分地方政府,如上海,监管较为严格,对于很多产品的首次进口设有前置审批要求,类似于一般贸易进口监管;而一些地方政府,例如郑州,监管则相对宽松,基本上能够做到应放尽放,类似于个人物品的收纳模式。

408政策及推广阶段

自202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我们依旧聚焦于“税收方式”和“监管方式”这两大核心主题。在征税方式上,408政策实施了重大调整,将以往的邮寄模式转变为跨境电商综合征税模式。本质上,跨境电商综合税收模式是基于一般贸易进口税收思路制定的,涵盖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不过,考虑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以零售价作为完税价格,而一般贸易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因此跨境电商产品的关税调整为0,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在监管方式上,408政策要求落实首次进口的通关单和各类审批文件,与一般贸易进口模式保持一致。由于舆论的强烈反对,这一监管做法在一个月后被紧急叫停。这里所说的“延缓”,指的是408政策中的监管方式延缓,其他方面,如税收、限额等,均保持不变。这一阶段发生了两次延期,一次延期至2017年5月11日,另一次延期至2017年底。(注:总共有三次延期,第三次延期是在后面讲的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试点地区并未发生变化,依然是之前的“5+2+3”,共计10个城市。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这里所说的试点城市(下同)特指可以开展1210保税进口的试点城市,并不包括实行直购进口和1239保税进口的城市。在这一阶段,首次提出了正面清单、单笔交易限额和年度限额模式,这一举措有效地保证了试点的可控性,充分体现了国家在试点中贯彻“审慎”原则。

渐明阶段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底结束。在这个阶段,国家各部委通过在郑州、杭州、广州等地区多次开展集中调研,并结合前期试点反馈的情况,已基本明确了监管思路。在征税方式方面,此前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得以延续。这清晰地表明,此前的税收调整达到了试点预期,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所广泛接受。同时,这也意味着未来税收只会进行小幅调整,总体框架不会发生改变。在监管方式方面,明确提出“临时监管个人物品”,此前408政策涉及的通关单和首次进口批准文件的监管模式将继续暂停(即“第三条”扩大)。据我个人对政策的深入研究,这应该是国家部委首次发文提出“个人物品临时监管”,其意义极为重大。这充分表明后续监管方向很可能是“个人物品监管”。虽然有“暂时”二字,但整体趋势逐渐明朗,前景较为乐观。后期第四阶段的政策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在试点地区方面,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如此一来,共有15个城市可以开展1210保税进口业务。

定稿阶段

自2025年1月1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此后该计划将全面实施。这一阶段标志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工作的圆满结束。在税收方面,继续维持不变。但在监管方式上,国家部委明确表示“以个人物品监管”。从之前的“临时根据个人物品监管”,转变为现在的“根据个人物品监管”,这意味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监管都将围绕个人物品展开。对于行业从业者而言,这无疑是一项极其重要且利好的政策。此外,政策明确禁止非保税区二次销售和线下自提业务。同时,对正面清单进行了调整和扩大,年度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也有所提高。在试点地区方面,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至37个城市。

那么,最新的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究竟是什么呢?

此前我曾单独撰写过一篇文章对最新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在此,我们重新梳理一下核心要点,与大家一同分享。此次共发布了四份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2025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

2025年11月,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5年11月,财政部等13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25年12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的公告(194号);

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

这份文件涉及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由商务部统筹协调,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重点监管。明确了个人物品监管原则,即自2025年1月1日起,此项政策长期保持稳定,但“已明确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除外。例如,除非禁令解除,否则以前位于核辐射区的日本产品仍无法进入国内市场。跨境电商企业,也就是卖家、货权人,需承担质量安全责任,而平台则需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在平台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平台会先进行赔偿,之后再向卖家追偿。这就是为什么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各大平台缴纳高额押金的原因。在天猫国际,保健品的毛利高达30万元。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发出通知的内容包括:其一,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国相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签等标准或技术规范,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相关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其二,相关产品直接从海外采购,可能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查看产品的中文电子标签。其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供个人使用,不得转售。显然,打假者不能再凭借中文标签等问题来找卖家的麻烦了,未来法院的判决也将更加统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主体必须在境内,对于网站是否需要备案并未作出具体要求。明确禁止二次销售。关于这一点,就会涉及到BBC模式的讨论。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在云集这样的社交电商平台上,“店主”(即“b”)充当营销人员,因此不属于二次销售。至于其他以“b”为交易主体的一件代发平台,如果在保税仓完成货权从“B”到“b”的转移,则没有问题。原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货物原则上不得采用保税网购+线下自提模式网购》,基本宣判了线下自提业务的死刑。深圳、郑州、杭州等地此前火爆的线下取货业务已暂停,未来不会再开通。这是因为这种模式对线下市场的影响过大。跨境电商在产品准入方面已经获得了极大的便利,如果在销售范围内进一步放开,基本上就完全放开了。海关主要监管假三单、身份证信息盗窃、走私、商品质量安全等活动,市场监管总局主要监管流入线下市场的二次销售。试点范围扩大至3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及福州、平潭,各试点城市(共37个城市)人民政府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各人民政府如果向部委索取试点资格,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某个城市发生重大事故(例如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该市市长、副市长可能会被免职。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但给予企业3个月的过渡期。也就是说,2025年3月31日之后,任何违反该政策的行为都将被禁止。

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5000元,年度限额由20000元调整为26000元。单笔交易限额的提高意味着更多高价产品可以进入跨境电商渠道,包括平价奢侈品服装、美容仪器、高端箱包、高端保健品等。年度限额根据家庭收入水平进行相应调整,每年或每隔几年适当调整一次。单件不可分割商品价格超过5000元但低于26000元的也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但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税率征税。再次强调不得二次销售,不得在非保税地区采取“保税网购+线下提货”模式。

财政部等13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这是最新的《正面清单》,详细内容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本次清单新增63个税目,涉及部分食品、纺织服装、鞋类、珠宝首饰、小家电、文体用品、健身器材等产品类别,包括起泡酒、麦芽啤酒、望远镜、电子游戏机、滑雪靴、溜冰鞋等,其中还涵盖了蒸汽眼罩、家用防尘监测器、剃须刀头等国内“网红”产品。从业者仍需继续关注列表中的“备注”项。许多产品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许多产品还必须符合其他文件的限制。此外,还有一些类别仅限于特定产品。例如,税目编号为“其他税目中未列明的化工等级及相关行业的化学产品及配件”,备注中明确写明“仅限蒸汽眼罩、暖宝宝贴、暖宫贴、肩颈及配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194号文)

本文件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决议的实施文件,代替原26号文件。本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检验等多项内容。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者向海关注册登记,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和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监管,1239模式执行《肯定清单(2018年版)》(即:按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另外,在没有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付款人必须一致,对于收货人,没有具体要求。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订单人是纳税人,在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作为征管对象。付款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税务问题,征缴义务人需要承担纳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内还存在漏报等现象,对于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主要责任。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内转运和1210个保税区之间转运。事实上,区内转运现已非常成熟,但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转运仍存在很多操作问题。对于1210保税区与1239保税区之间的货物调转,不允许货物调转。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货物不影响二次销售,均可退回保税区。此前的回归操作在实践层面遇到了诸多障碍,未能大规模推广。现在退货的管理比以前宽松了一些,估计很多地方都会出台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查处虚假三令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等行为。其中,如果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海关将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对进口跨境电商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整部《电子商务法》共有89条,其中7条涉及代购或进口跨境电子商务。我们将分为三个部分来深入讨论。

两项规定对代购商影响严重

代购不属于进口跨境电商,其关键区别在于,代购是通过邮寄渠道或者一些非法渠道入境,而跨境电商进口则是按照三单的方式纳税、清关。代购最典型的场景就是淘宝上的全球代购卖家,他们一般通过各种渠道将货物存放在国内仓库,然后在收到淘宝订单后发送给客户。电子商务法的以下两条规定对这些代购商影响较大: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登记。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税务登记,并申报如实纳税。在市场主体注册方面,目前大部分采购代理商没有主体注册。根据《电子商务法》要求,必须申请个体经营或公司经营。一旦有了市场主体,下一步就涉及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合法纳税问题。无论您是个体户还是法人实体,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个体户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线下,很多个体户的销售额计算困难,很容易逃税。但对于网络代购来说,数据非常透明,个体户避税的空间极其有限。对于代消费者采购的个体户来说,由于产品来源于国外,没有商业合规文件,没有进项税发票,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异常高。这几乎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如果电子商务法得到严格执行,淘宝代购没有一家可以生存。我们将在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代购。

两项规定对进口跨境电商造成严重影响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适用于所有电子商务从业者,似乎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没有很强的关联性。但从专业角度来看,这两项对进口跨境电商影响重大。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一明确规定使得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访问电子商务平台数据。此前,政府部门希望从电商平台获取数据,但不少电商平台,尤其是电商巨头,将这些数据视为核心机密,拒绝提供。随着《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2025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165号文),意味着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原始数据进口跨境电商企业的订单,全部接入海关总署系统。届时,行业内电商平台上所有相关支付转账操作、虚假支付单、虚假物流单、漏报通关等行为都将被消灭。所有在电商平台上做POP店一件代发业务的人都可能被淘汰。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这也是一项非常不起眼的规定,但却对跨境电商进口产生了重大影响。据称,最初的版本没有“国家规定相关”字样,是后来根据跨境电商相关部委的建议增加的。有什么不同呢?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很多规定都是由国家部委制定的,它们既不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也不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而是部门规章。电子商务法中的“国家相关规定”意味着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相互冲突的问题(典型的是中文标签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决。上次我去商务部开内部会议,这一点得到了商务部高级官员的证实。当然,有些人也会提出上位法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留给法学家去讨论。

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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