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及个人邮政税收政策调整
2025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及个人邮政税收政策调整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稳健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简称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个人邮寄税收政策。当前
2025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及个人邮政税收政策调整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稳健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简称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个人邮寄税收政策。
当前,在实际情况中,个人邮政税是针对个人作为邮递物品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的。个人邮政税针对的是具有非贸易属性的进口物品,它把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结合起来,税率一般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然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虽通过邮政渠道入境,但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与传统的非贸易单证、旅客的单独行李、亲友的礼物等不同。只征收个人邮寄税收和综合税导致其税负水平低于同类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内销的税负,进而形成不公平竞争。所以,此次政策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税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在个人邮资税收政策中设定了单笔交易限额1000元起(港澳台地区8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20000元。对限额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免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若单笔交易超过单次限额、累计年度限额超过个人、单件不可分割商品完税价格超过限额2000元的,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收管作业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考虑到目前的监管条件,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被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相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我国将同步调整个人邮政税收政策,把现行4个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调整为三级。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端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个人邮资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分别为15%、30%、60%。
我认为,这两项政策的实施意义重大。它们有利于支持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洋货与国货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共同发展。政策实施后,将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公平竞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这对于提升消费者体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着积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以及通过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的线下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