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经济新动能培育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作用,现提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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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经济新动能培育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电子商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于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催生新兴产业、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以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意义重大。在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为适应其健康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需按照促发展与立管理相结合、有效监管与便利进出境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改革创新,主动作为,切实解决当前检验检疫监管体制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推动构建符合跨境电商发展需求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要大力支持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向试验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下放审批财力和审查权限,鼓励先行先试,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建立跨境电商清单管理制度,严禁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进入境外的物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规定的严禁进境的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批准的动物源性乳制品;列入《危险物理物质目录》《剧毒物理物质目录》《易贩毒物理物质分类及品种目录》《中国限制进出口的有毒物理物质目录》的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生物制品以外的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和放射性产品;废旧物品;通过国际快件、邮寄方式进境的电子商务商品,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严禁携带和邮寄的动物及动物及其制品名录》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进境的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严禁进境的产品。

构建跨境电商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一方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测体系。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风险评估,制定重点商品和重点项目监管清单,不断完善质量风险信息收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建设。特别是针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项目,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风险提示、停止销售、强制召回、退货、销毁等措施,确保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质量追溯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产地可追,去向可寻”。加强与质监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风险检查、在线抽查、源头追溯、属地禁查”的质量检查机制,对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切实做到质量和安全的可追溯。

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施全程申报管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当地政府综合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商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收发货人信息等,并对低风险商品进行初审,高风险商品可以通过第三方检测结果逐步交叉审核放行。对出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代办放行手续,不断建立以检疫监管和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交叉检验,督促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检验,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评定,对一般工业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事后监管。实行进境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集中申报、核销,对通过国际快件、邮件进境的,收货人为个人,目的为自用的,按照快件、托运货物检验检疫相关监管办法管理。对整批次进境、集中仓储、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境外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

实行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实施备案管理,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秩序,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货运仓储公司。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制度及其经营的产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供应商名称等。跨境电商经营者应认真核实产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报关“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实现海关查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强与商务、海关、工商、口岸、民航、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部门的合作,与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用好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全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作用,打造跨境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和商业企业信用数据库,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推进信用等级互认。将企业信用评级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为诚信企业提供更多便民措施,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品通关便利化水平。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举措。要加强宣传,引导相关企业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跨境电商发展迅速,这些举措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完善的监管和信息化建设,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升我国跨境电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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