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新政全解析2012年至2025年发展历程及影响
跨境电商新政解析跨境电商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其新政的演变备受关注。自2012年起,跨境电商新政不断发展变化,对行业的征税形式和监管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进口跨境电商新政演进可分为四个阶段。2012年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国家发现传统
跨境电商新政解析
跨境电商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其新政的演变备受关注。自2012年起,跨境电商新政不断发展变化,对行业的征税形式和监管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进口跨境电商新政演进可分为四个阶段。2012年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国家发现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封闭,而民间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口货物的模式发展良好。出口方面以外贸电商为代表,借助亚马逊、eBay等平台销售产品;进口方面,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牵头试点,前期选择五个城市,后有所调整。试点初期重点在出口,但进展缓慢,进口试点却取得成功,推出1210(保税进口)和9610(直购进口)两种模式,还提出“订单、付款单、物流单三者一一对应”的监管原则。此阶段征税以个人物品征税即邮资税为主,50元免税让店铺绞尽脑汁避税,各地监管方式也不一致。
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408新政和延期阶段。征税方式上,408新政进行重大调整,转为跨境电商综合征税模式,虽按一般贸易进口征税思路,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有调整,关税调为0,增值税和消费税调为70%征收。监管方式上,要求实行首次进口报关单和各类批文,后因舆论叫停,监管办法延后实施。本阶段试点区域不变,仍为“5+2+3”共10个城市,还首次提出正面清单、单笔交易限额和年度限额模式。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是渐明阶段。征税方式延续跨境电商综合征税,表明税费调整达到预期。监管方式明确提出“暂行监管个人物品”,暂停408新政涉及的通关单和进口批件监管模式,试点地区将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到所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共15个城市可做1210个保税进口。
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终裁阶段,给予3个月过渡期后基本按此方案执行,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工作结束。税收保持不变,但监管方式明确“按项监管”,从“暂以贴身物品监管”变为“以贴身物品监管”。新政明确规定非保税区严禁二次销售和线下自提,调整扩大正面清单,增加年度限额和每次限额,试点地区扩大到37个城市。
进口跨境电商最新的新政有多个文件。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涉及六部委,明确监管以个人物品为主,跨境电商企业对质量安全问题担责,平台履行“事前赔付”责任,企业需发出相关通知,禁止二次销售,海关和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其职,试点范围扩大到37个城市,新政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给予企业3个月过渡期。
同月,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制定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5000元,年度限额由2亿元调整为2.6亿元,单件单件价格超过5000元但高于2.6亿元的不可分割商品按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税率征税,再次强调不得二次销售,不得在非保税区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这是最新的“正面清单”,新增63个契税税目,涉及多种商品类别,从业人员需关注列表中的“备注”项。
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194号)》,涉及通关管理、征税管理、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内容,要求企业在海关备案登记,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明确不同模式的监管方式,规定采购方为纳税人,相关企业为征税义务人,允许保税区内中转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中转,退税管理更宽松,加大对虚假三单信息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电商法对跨境电商进口也有影响。《电子商务法》共89条,其中7条涉及代购或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对代购影响严重的两项规定是,第十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使得绝大多数未进行主体登记的代购机构面临登记和纳税问题,个体代购可能因税务问题难以生存。
对进口跨境电商影响严重的两项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可访问电子商务平台数据,海关总署已接入原始支付数据,行业内不良行为将被查处;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解决了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相抵触的问题。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三项规定包括,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支持大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推进综合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和监管效率;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争端解决机制建立。